鋼貿老板“跑路” 再傳銀行或受殃及
坊間關于長三角地區鋼貿企業老板“消失”的傳聞漸頻,且跑路老板的“頭銜”已上升至商會“會長級”,跑路老板的企業規模也上升至涵蓋擔保業務和鋼貿市場的“集團級”。
《**財經日報》記者近日從多方獲悉,近期市場頻傳的“跑路”老板包括:有著鋼貿背景的福建某縣級市上海商會的名譽會長、原秘書長黃某,以及有著無錫鋼貿企業之稱的一洲集團李姓老板。相關涉貸銀行在內部會議上對鋼貿企業信貸風險進行了預警。
本報記者連日上述鋼貿企業的和銷售專線,電話均無人接聽。
據知情人士透露,黃某所在公司一筆已不得不靠聯保單位歸還;而一洲集團李姓老板也已攜其陳姓妻子及幼子跑路,其房地產和多輛豪車等資產已被相關銀行查封,坊間稱涉案金額達數億。
根據福建周寧縣1月21日發布的公告,一洲集團民間借貸糾紛人孫一鳴也已將此夫婦二人告上法庭。
銀行鋼貿存隱患
鋼貿業,作為資金密集型行業和部分銀行的及承兌匯票業務“大頭”,一旦出現狀況,必然加劇銀行整體授信風險。一份來自業內的數據顯示,有4家銀行上海分行的鋼貿企業余額占比接近20%、7家銀行的鋼貿企業承兌匯票占比甚至過半。
除了集中度風險,江浙滬一帶部分鋼貿還藏有信用隱患。據圈內人士透露,不少鋼貿企業在銀行的鋼材質押品存有“水分”,存在一批鋼材被重復抵押及向上游“托盤”大型鋼企借貨虛假質押。
鋼貿的信用隱患還包括,一些鋼貿企業老板自己出資組成擔保公司,再以擔保公司為出資人企業以及關聯企業提供擔保,加上關聯企業自行聯保、互保,使得鋼貿中融資方、擔保方和交易對手方存在復雜關聯關系,對銀行形成多頭擔保和過度擔保,使銀行業風險難以緩釋。正是因此,有銀行業內人士告訴本報,無錫一洲集團若果然如傳聞所料出了問題,將是所涉銀行的“重災”,因為該集團還涉足擔保業務。
本報記者調查獲悉,該集團擔保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法人正是被傳“消失”的李姓老板,公司注冊資本逾1億元人民幣,經營范圍為融資性擔保及利用自有資金對外投資,其融資服務對象正是入駐集團下屬“無錫一洲鋼市”的鋼貿企業。
而對于另一個疑似“消失”老板黃某,知情人士透露,其企業在某股份制銀行的數百萬在去年12月到期時,銀行一度找不到黃某,所幸這筆*后由聯保單位湊數還上,才避免了“壞賬”發生。同時,在一些網絡論壇上,也出現了其民間債主“”尋找黃某與其妻的帖子。
本報記者近日與黃某的某民間債主取得聯系。據該人士稱,黃某與其妻手機狀態或是關機,或是開機卻無人接聽。其位于松江鋼貿城的企業年前曾有人員接待,但此后又關門謝客。該債主透露,黃某可能在上海滬太路附近以8500萬左右的價格投資商用樓一幢,并以超過99%的抵押率從某銀行獲得,但本報尚未從銀行業內證實該項投資與抵押。不過,有銀行業內人士透露,近階段樓市回落確實使包括黃某在內的不少鋼貿企業主元氣大傷。
除了鋼貿企業資金過度流向房地產市場,上述業內人士還猜測,黃某所屬商會的原籍地在去年8月曾被曝騙局案件,當地民間資本損失或超5億,而資金鏈環環相扣,這一騙局也波及到了該地在上海的企業。
黃某除了上述去年12月到期的外,是否還有其他銀行?上述人士保守估計,其名下企業及關聯企業在銀行的不下1個億,其中不乏國有大行,另有一家北方的城商行,對其超1000萬。
本報記者隨即聯系了該城商行某內部人士,該人士肯定了黃某確有該筆。所幸,該行已按滬銀監局要求對鋼貿類從嚴把關,黃某的這筆房產抵押率僅為60%,雖有商會內部企業的聯保協議,但經查非關聯性企業。該人士并稱,該行仍可以聯系到黃某,且借款人在去年12月還按季付息。
滬銀行業“防火墻”已筑
事實上,鋼貿企業風險并未逃出監管部門“法眼”。以上海為例,滬銀監局年前曾連發相關風險提示,要求各商業銀行展開鋼貿類自查,支持合規企業,杜絕“問題”。
本報記者從銀行業內多位人士處獲悉,滬銀行業已出現不少對鋼貿類進行風險防控的對策。近一段時間以來,各涉鋼貿銀行已經普遍降低了房地產類抵押物的抵押率,原先存在的99%,甚至120%的高抵押率已經不復存在。記者從上述城商行了解到,該行對房產抵押的標準為:普通住宅抵押率80%,商鋪抵押率70%,而工業廠房抵押率則需控制在50%。
值得注意的是,記者從業內了解到,原先在鋼貿企業中普遍運用的聯保、互保類模式,現已進入了不少銀行的“黑名單”。已有兩家國有大行在滬基本停止了聯保類業務、民營擔保公司業務;上述城商行也對原先的純聯保、互保類“只收不放”。
另據業內人士透露,某銀行對于“關聯擔保”的風險緩釋辦法是,對于借款人有組建擔保公司之嫌,或是運用關聯擔保公司的,將要求其將原擔保部分替換成當地非互助型擔保公司或第三方擔保,并將原擔保公司交存的保證金轉而用于收窄該公司擔保的其他風險敞口,直到全部還本付息。
此外,對于部分鋼貿企業已經出現的鋼材重復、過度質押和關聯單位互相擔保的“貓膩”,部分銀行也已提高警惕。上述城商行亦在鋼貿中“不認貨押”,不發放鋼材質押類。在黃某的案例中,該行亦注意到黃某及其妻分別為兩家鋼貿企業的法人代表,因此該行只選做其中一家企業的業務,而另一家企業亦不得成為該項的聯保方。